单位清算时将持有的股票分配给股东,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15:57:53| 浏览次数: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注册税务师杂志2021年第7期,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姜新录老师、北京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王骏、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师事务所王书红所长。近期,不少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股东因清算注销,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其投资者。那么,在此分配过程中,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第一、上市公司股东清算案例

2021年2月9日,上市公司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关于A公司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A公司解散清算,A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A公司股东所占A公司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公告称,2020年10月22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表决,同意注销A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开始进行清算。张某持有A公司100%股权。

根据甲公司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A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448.4944万股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A公司股东张某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A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过户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假设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1日A公司编制了清算报表并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将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分配给股东,分配决定的前一交易日即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0.22元。甲公司2017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发行价9.14元/股。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系在甲公司上市前投资取得,投资成本为每股1元。

A公司将甲公司的股票过户前一日(2021年2月17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111.45元/股计算,该部分股票市值为16.28亿元。A公司就该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各项税收呢?

 

第二、对上述清算事项的定性分析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时,公司清算组应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可见,企业在清算时,应当清理公司的资产,对实物资产可以变卖,也可以作价分配给股东。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公司清算的内容,是清算企业将股票作为公司剩余财产对股东进行的分配。因此,公司清算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其业务实质是清算企业以持有的股票资产来换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者理解为清算企业回购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回购的对价为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票

第三、具体各项税务处理

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股东,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要做销售处理,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但由于上市公司股票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有活跃交易市场,且交易价格处于不断变化当中,采取不同时点的交易价格会有不同的销售额,因此需要结合各税种的相关规定来确定销售额。

(一)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是一部税务部门规章,其第九条做出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因此,A公司需要按股票过户前一日收盘价0.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为1448.4944×111.45×0.1%=161.4347(万元)。

中国财税浪子进一步补充,2022年7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施行后上述基本规则没有发生变化。印花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二)增值税

1.金融商品转让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是否需要做销售处理。36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分配给股东,来换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是有偿转让股票,增值税需要做销售处理。

在营业税时代,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类似问题做出过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复中提到,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销售价格的确定。既然企业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属于销售行为,那么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呢?如果企业在清算注销时以现金分配的,只需按分配比例分配即可。但以实物分配的,一般需要计算实物的可变现价格,再以可变现价格与分配比例计算股东可分配的金额。因此,笔者认为,此时的销售价格应该是清算企业做出剩余财产分配决定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中国财税浪子提示,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前提是股票(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认为应当按照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前一天的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但是在具体办理过户时,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已经丧失,增值税的完税应当在过户之前,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采用所谓过户前一天的股票市价。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因此,企业将股票分配给股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票过户的当天。

因此,A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将股票分配给股东,需要做销售来处理,以做出股票分配决定时股票前一日收盘价作为卖出价,即110.22元/股,再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由于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应以甲公司的股票发行价9.14/股为买入价。税款计算为:1448.4944×(110.22-9.14)/1.03×3%=4264.480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1.需要计算清算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清算注销环节,清算企业将持有的股票以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转移给自然人股东,需要按可变现价值确认股票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交易价格的确定。由于股票的交易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那么企业在清算时,应以什么时间点的股票价格来确定清算所得呢?对此,目前税法并无很明确的规定。

企业在编制清算报表时,对实物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是以其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日期的价格来确定,由于股票的交易价格随时都会变化,一般会以最新交易价格来计算确定可变现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对企业分配清算所得的,应该也以企业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日期时点的股票交易价格来确定可变现价值。

3.清算所得税。60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对于此笔股票分配,A公司的清算所得为:1448.4944×(110.22-1.00)-161.4347 - 4264.4800 =153778.64(万元)。A公司应就清算所得按照25%的税率缴纳清算所得税。

如果清算的企业是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仍需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实体(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同时,虽然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但是我们仍然要以合伙企业作为一个计税主体来核算合伙层面实现的股票转让所得。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层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会在合伙企业清算环节以现状分配的方式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我们理解这个环节应当直接按照合伙层面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处理,其实现的股票转让所得,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要作为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清算所得。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层面取得的清算分配的股票,无需再次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股东取得股票后的税务处理

由于A公司在清算时已经将股票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了所得,并缴纳了清算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张某取得的该股票成本就是A公司在做出清算所得分配决定日期时点的股票交易价格,也就是每股110.22元。中国财税浪子补充:自然人股东张某通过剩余财产分配取得的股票价值,超过张某最初投资于A公司的股权投资原值的部分,应当作为张某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张某从公司清算分配中取得的股票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的应税限售股,自然人在将来出售该股票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持股期间,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可以享受差别化税收待遇,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由于上市公司股票涉及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上市公司股东应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准确理解政策,及时缴纳税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来源:公众号 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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