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出资不到位面临的税务风险

 

企业对外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文)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足出资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注册资本额的范围内相对应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权转认时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如股权是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则,如股东未实际出资,则财产原值为零,股权转让时取得的收入视为净收入,税负远远大于已经出资的股权转让。在0元转让股权的时候下,如转让时企业的净资产值大于0,根据67号文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面临着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明显偏低而予以核定征收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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